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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高达41145656.31元,5人获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6 13:30:00    

网购时看到全是好评

销量又高的网店

真的靠谱吗?

不一定

这些可能都是“刷”出来的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宋某成立趣商公司,该公司初期经营电商业务。2020年1月,趣商公司建立刷单平台“趣商联盟”,以经营刷单业务为主。周某某等三人在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立和提供刷单平台,允许商家和买手在平台内发布、接取刷单任务,为刷单提供网络空间便利。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与周某某等三人合作,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商家推广该刷单平台。

经统计,该平台在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11月12日期间,收取商家充值的商品本金820944132.3元,收取商家充值的买手佣金、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即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145656.31元,其中李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92548.59元,魏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72100元。扣除成本,被告人周某某的实际非法获利35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的实际非法获利12.05万元,被告人宋某的实际非法获利12.64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853808.27元,被告人魏某某违法所得288100元。

法院审理

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宋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均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二人的行为对“趣商联盟”平台的运营起到推广的帮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宋某、李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至四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百九十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同时宣告缓刑);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公司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通过“刷单炒信”的行为

来提高商品销售额

获得“买家”的虚假好评

从而混淆、误导真正买家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依法应予以严惩


来源:综合安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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