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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葬哪,竟不告知妹妹……北京法院判决!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5 10:53:00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通报一起因未告知父亲的安葬地点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件,判决两个女儿刘乙、刘丙依法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被告长子刘甲、小女刘丁和母亲应该将刘父的安葬地点告知原告。

刘父与刘母育有4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刘甲、长女刘乙、次女刘丙和小女刘丁。刘父于2021年5月去世,骨灰暂存于殡仪馆。长女刘乙和次女刘丙说,2022年5月,刘甲、刘丁及母亲刘某未经她们知情与同意,将父亲骨灰取出并安葬,两人多次试图了解安葬地点,均遭拒绝,致使其无法祭奠父亲。

在庭审中,长子刘甲、小女刘丁承认取出了父亲的骨灰并完成安葬,之所以没有告诉刘乙和刘丙,是出于母亲刘某的意愿,因为刘乙、刘丙对父母关心不够。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表达哀思的重要方式,属于善良风俗范畴,构成法律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及基于人格尊严延伸的其他权益,祭奠权也属其中。

法院指出,刘乙、刘丙作为刘父的女儿,依法平等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刘甲、刘丁、刘母的行为已构成对二人祭奠权的侵犯。法院认为,被告说两名原告对老人关心不足,不构成合理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三人擅自处理骨灰并拒绝告知安葬地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刘甲、刘丁、刘母将刘父的具体安葬地点告诉两名原告。

法院还在判决中寄语当事人,亲情无价,逝者已矣,愿双方以此次判决为契机,放下成见、互谅互让,修复家庭关系,共筑和睦家庭。

法官提醒

据法官介绍,常见的侵犯祭奠权行为包括:擅自安葬逝者遗骨、骨灰或者迁走逝者遗骨、骨灰导致其他亲属无法或难以进行祭奠活动;擅自破坏墓碑、遗骨、骨灰等祭奠物,拒绝其他直系亲属在墓碑上署名等行为。

如果祭奠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北京晚报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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